政采信用建设亟须法律护航

   日期:2020-10-14     浏览:349    评论:0    
核心提示:政采信用建设亟须法律护航

在政府采购环节引入信用报告制度是信用沈阳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当前的制度、法律及社会信用环境下是否能够有效发挥信用报告的积极意义却仍需不断的实践和完善。

“当前在政府采购环节引入信用报告制度,从长远看十分必要,目前此项任务相当艰巨。”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监察处处长业宏伟认为,政府采购信用相关的法律体系、配套体系以及信用报告的来源和有效性等都没有进一步明确,引入信用报告制度,在具体实施操作层面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

与社会信用体系共成长

“政府采购信用有其特殊性,它不但要求供应商要讲信用、守承诺,同时作为采购方的政府相关部门同样要讲诚信、守合同,这也是政府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宏伟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包括3个部分: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忽视这3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会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

政府采购信用与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因此当前应该更加强调政府信用的建设与引导作用。而这样的规定如何在政府采购环节予以实现,仍期待相关的制度和办法的及时出台。

法律与制度的支撑

“制定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是在政府采购环节使用信用报告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业宏伟认为,发改委、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特别是要规范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和具体内容。

对于该办法的相关内容,业宏伟进一步解释道:“办法应当细化《政府采购法》第22条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条件的相关规定,确立供应商信用评价的基本指标,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奖惩机制,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等。通过明晰各相关方的责、权、利和细化相关的标准、指标等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有效执行。

在得到国家层面法律支援的同时,业宏伟认为,各地应当按照部门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等一系列配套的管理体系。在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上,业宏伟给出了这样的看法:“将信用报告制度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报告内容的全面、准确和真实尤其重要,这就要求全社会信息披露更加公开、透明和快捷,要求相关信用征信机构更加规范、评估程序更加严谨,要求建立征信机构与使用信用报告部门定期互动等市场配套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信用报告更具权威性、认证性和可操作性。”

“如果在制度建设和配套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全面实施信用报告制度容易引起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质疑,会给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对于当前客观上缺失有关信用的法律细则,业宏伟有着这样的担忧。

系统工程建设:试点先行

“在政府采购中建立信用报告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绝不是某一个单位或部门独立可以完成的,必须要多个涉及的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才能有效实施。”业宏伟认为,当前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环节引入信用制度可以采用试点先行的策略,即可以选择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试点,进一步积累实际操作经验,为完善信用报告制度提供可靠依据和经验。

在法律法规和市场配套体系逐步完善的基础上,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加大推进在政府采购中建立信用报告制度的力度。业宏伟告诉记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推进信用报告制度方面有以下思路:

首先是设置信用等级并将其引入政府采购评分环节。即采用3等9级制:即在A等、B等、C等每个等级中再依据信誉划分3级,将供应商信用等级与其所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挂钩。主体信用等级在3B级以上的供应商方可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同时,在评标中不同的信用等级对应不同的分值。对于超过一定额度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出具由专业机构签发的该项目的专题信用报告和债项评级报告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足以证实信用程度的有关材料。

其次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的监督检查,依据供应商的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对供应商实施信用分类动态管理。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信用等级在3B级以上的供应商名单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真正起到对供应商信用的奖惩作用,并逐渐形成全国统一的供应商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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